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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的渊源

编辑:荆门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12-12

所谓混合销售的渊源,说的通俗点,就是为什么会有混合销售,混合销售究竟是怎么产生的,其产生的基础是什么?

有观点认为,混合销售产生,是因为税收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因为税收法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具备具体要件,就是混合销售。所以,混合销售的渊源就是税法的规定。

然而,税法的规定不过是确定了混合销售的法律地位,却并不能解释混合销售产生的基础。或者,换个问题:为什么税收法律要规定混合销售呢?

我们知道,任何法律都源自社会活动,社会活动是法律产生的根源,没有一部法律可以脱离社会活动而存在。

而回到税法,对于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来说,其产生基础同样来自社会活动,具体而言,增值税、营业税的产生源自社会经济活动,即商品的生产和流通。

正是因为增值税其基础是商品的生产和流通,没有商品的生产和流通,也就没有增值税的存在基础。

因此,同样的,对于增值税来说,也需要遵守、尊重商品自身的生产和流通规律,按照其经济活动本身的习惯来进行规范和征收。

而对于经济活动来说,有时候,会产生多个销售行为进行重组叠加,组成一个复合的销售行为,而这种复合的销售行为,在经济活动习惯中,常常被认为是一项销售行为。

正是鉴于此,同时因为增值税的征管需要遵守、尊重经济活动习惯本身,所以才会出现混合销售的相关税收法律规定。

这种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其实质,是为了与经济活动相符合,而不至于破坏经济活动本身的习惯与规律,不对经济活动造成阻碍。

例如,以卖空调同时提供安装为例,这通常是在空调买卖时,长期形成的一种习惯惯例,由卖商品(空调)与提供服务(安装)复合而成。而如果税法强行将这一复合的经济行为拆分为两项行为,本身就不符合交易的习惯。假如将其强行拆分,一方面,使得商家为此不得不提高税务成本(例如需要分开核算),另一方面,也增大了征管成本。

事实上,不仅仅是税法,民法中同样对这类复合经济行为进行了适当的遵守和让步。例如合同法专门规定,一项合同中有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回归到上述例子,交付空调为主给付义务,安装为从给付义务。合同法中,这种将该项复合经济活动中的给付义务认定为一项主从复合的给付义务,而不是将其强行拆分为两项独立的义务,这本身就是对经济活动习惯的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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