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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商品缴纳企业所得税怎么做处理?

编辑:荆门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05-28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因此,对于发出商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则是这样的:

借:应收账款——企业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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